黃牛向水牛借客家藍衫不還!!!
為什麼:
水牛看到黃牛一定說還我【vanˇ ngaiˇ】?
但黃牛一定對水牛回應說不要【mˇ moiˇ】?
第一集:
話說2026年台灣燈會暫定115年3月3日(農曆正月15日元宵節)開燈,為期13天的展期至3月15日閉幕[1]。而在燈會的同時,各地也有其他文化活動,像是:湖口鄉行春宴食福遶庄文化祭、新竹縣寶山鄉打中午文化季、佳冬鄉拜新丁新枝、台北市客家文化主題園新丁新枝大冒險、東勢新丁粄節、苗栗磅龍、天穿日竹東山歌比賽、六堆攻炮城、屏東縣大路關細妹過年、平溪天燈…等,所以黃牛就規劃好,由台北南下去參觀燈會,回程再去看東勢新丁粄節、苗栗磅龍、平溪天燈…等,真是美好的旅程。
但是,黃牛覺得過年,要穿新衣,於是向水牛借一件客家藍衫來穿。水牛想到客家諺語:「鄰鄰舍舍,東西愛借,東西毋借,吵吵罵罵」的訓勉,於是答應黃牛請求,把結婚時的美麗客家藍衫借給黃牛。
黃牛拿到水牛的藍衫後,覺得整件衣服都是藍色的,想加入創意,沒有經過水牛同意,就用水彩把藍衫一部分塗上黃色,形成「藍黃雙色藍衫」,順便穿上「稻草製牛鞋」,搭高鐵去台灣燈會賞花燈,沿途好多人都讚美黃牛的雙色藍衫衣配上稻草製牛鞋好漂亮,有高品味文化價值。
黃牛聽到大家的讚美聲,覺得客家藍衫是文創極品,很有文化美學價值,決定把水牛的客家藍衫占為己有,不還水牛。當黃牛賞完花燈後,水牛要黃牛把藍衫歸還,黃牛卻一直不還。此時水牛想到客家諺語:「好子毋賣爺田地,好女毋賣嫁時衣」,所以水牛一定要跟黃牛討回結婚時牛媽媽送的客家藍衫。水牛就對黃牛說:還我【vanˇ ngaiˇ】,黃牛卻對水牛說:不要【mˇ moiˇ】。這件事一直到現在,水牛看到黃牛一定說還我【vanˇ ngaiˇ】,但黃牛一定對水牛回應說不要【mˇ moiˇ】。
第二集:
水牛與黃牛為這件事,在line群組隔空相互指責。
黃牛說:我跟水牛沒有打借用契約,空口無憑,怎麼證明我有跟水牛借?為什麼要還?
水牛說:民法第153條: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,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,契約即為成立。民法第464條:稱使用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,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。況且黃牛向水牛借藍衫時,水牛家的監視器有拍到黃牛來拿客家藍衫的畫面,所以借貸契約是成立的。
黃牛又說:水牛借給我的藍衫,口袋內有一根繡花針,水牛沒告訴我,害我被針刺到,我怕破傷風,去醫院看健保打破傷風預防針,花了掛號費150元,還請看護一天3500元,水牛要賠我,還有利息加精神損失,先賠我,我再還藍衫。
水牛反駁:民法第466條雖然規定:貸與人故意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,致借用人受損害者,負賠償責任。但是上開條文只限於「借用物之瑕疵」,水牛只借給黃牛「藍衫」,沒有借給黃牛「繡花針」,藍衫本身沒有瑕疵,所以黃牛拿到藍衫之後,本來就應該先檢查有沒有問題,再拿去穿,黃牛自己不檢查,是黃牛的過失,黃牛沒有損害賠償請求權。
黃牛說,我跟你借藍衫時,你沒有說,不可以再轉借給別人用,就像租房子,也可以轉租一樣,所以我已經把借來的客家藍衫,轉借給「鬥牛」使用, 「鬥牛」的牛角很尖,脾氣暴躁,橫衝直撞,是牛群中的黑道,有本事,自己去跟「鬥牛」要回客家藍衫。
水牛說,依照民法第467條:借用人應依約定方法,使用借用物;無約定方法者,應以依借用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之。借用人非經貸與人之同意,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。黃牛怎可把我的客家藍衫塗上別的顏色,又轉借給鬥牛使用?
黃牛說:你的藍衫只有一種顏色,不夠氣派,我花錢買水彩筆,把藍衫圖上金黃色,高鐵站的旅客看到都說讚,你應該把藍衫塗色增加的價值,換算成新台幣3萬元給我,我才把藍衫還給你。這是根據民法469條第2項「借用人就借用物支出有益費用,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,準用第431條第1項之規定。」應償還我支出的費用。
水牛說:民法第431條: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,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,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,於租賃關係終止時,應償還其費用。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。要適用這個條文的前提是:「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」,但是水牛事前並不知道黃牛要買水彩把藍衫塗上金黃色,所以水牛不用償還買水彩筆塗藍衫的費用。
水牛又說:民法第468條: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,保管借用物。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,致借用物毀損、滅失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,致有變更或毀損者,不負責任。而「善良管理人」是指有相當知識經驗的人應盡的注意。
黃牛說:水牛住家只有2坪,東西太多放不下,我遲遲不還藍衫,是幫水牛保管藍衫,我要跟水牛收30天的「保管費」
水牛說:依據民法第469條:借用物之通常保管費用,由借用人負擔。
黃牛說:我跟水牛借藍衫,沒有簽訂借用期限,因此借用期限還沒到,不必還給水牛。
水牛說:根據民法第470條: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,返還借用物;未定期限者,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。借貸未定期限,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,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。
水牛接續說:依據民法第472條第2款: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,或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,貸與人得終止契約。
雙方在line群組相互指責沒有交集,後來經民事訴訟結果,水牛勝訴,取得強制執行名義。
水牛樂於分享資源,願意配合「使用取代擁有」永續消費模式→以租代購、以借代購、以交換代購,願意將物資借給他人。符合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12:確保永續的消費和生產模式。黃牛欠缺誠信,不乖!!!
[1] 引自113年11月12日嘉義縣政府新聞稿https://www.cyhg.gov.tw/News_Content.aspx?n=16&s=242823
